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1-13 11:54 来源: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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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福建君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旭亮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瑞垅红东庄501 联系电话:153590312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32G1M63Q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在宁德市医院迁建(三期)工程的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可回收式扩孔锚索时,未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和未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将锚索从该项目地下基坑打到项目建设红线外的程普路人行道电缆通道上,造成110kV马山变10kV国宾线电缆破坏、线路跳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合同等证据证实。

  2023年9月25日,我局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给你单位。2023年10月8日,当面听取刘旭亮(法人代表)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一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需举行听证),截至2023年10月9日,我局也未收到你方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和《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壹仟陆佰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交至规定账户,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1112

(此件主动公开)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机关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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